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2號原 告 台中軟體園區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交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3,3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