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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0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 告 呂珮瑀

詹桂維詹雅婷詹淑雯詹淑娟被 告 游光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訴請確認其等與被告間之合夥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乃否認其等得就該合夥得主張之權利,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陳報之權利價額而核定為新臺幣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5,750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裁判日期: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