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 告 謝文能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清治等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9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