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 告 張惠卿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志偉間請求遷出戶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
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遷出戶籍,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行為,此牽涉被告居住自由之人格、身分,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