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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 告 邱緯杭被 告 林姵君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2 項之規定,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係原告訴請確認兩造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買賣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斷,而以兩造所簽立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就該土地約定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4,22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日期: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