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 告 林怡君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被 告 楊雪娥即黃福清之繼承人
黃勝川即黃福清之繼承人
黃勝梁即黃福清之繼承人
黃玉霞即黃福清之繼承人
黃玉美即黃福清之繼承人
黃玉珍即黃福清之繼承人
黃美圓即黃福清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座落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基地(地號:臺中市○○區○○段000號、403-4號)及建物(建號:臺中市○○區○○段000號)等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經查,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此有系爭房地之買賣契約書影本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150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