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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0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 告 蔡惠喻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莊典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4.72平方公尺(原告請求通行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實測面積)×23609元(起訴時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16平方公尺(原告請求通行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實測面積)×26384元(起訴時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4.76平方公尺(原告請求通行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實測面積)×29361元(起訴時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