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7號原 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被 告 亞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森富上列當事人間辦理法定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要目的在於確保其對於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125,000元之工程款得以實現,故訴訟標的核定為8,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