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 告 喬豐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紹棋上列原告與被告佑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7,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