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原告請求清償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聲請對被告龍門通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4,111 元,應繳裁判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69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