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5號原 告 鍾俊霖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月娥間請求履行切結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88,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裁判案由:履行切結書
裁判日期: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