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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20號原 告 全鴻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台清

一、原告因請求退還訂金預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翰鉅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307元,應繳裁

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裁判案由:退還訂金預付款
裁判日期: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