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34號原 告 陳麗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亞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洪朱純間請求返還買賣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 萬7,134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