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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 告 陳凌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倍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倍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繳裁判

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裁判日期: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