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43號原 告 張育瑄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惟被告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000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