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5號原 告 易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瀅被 告 統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秀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車輛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為原告所有,並請求被告應將系爭車輛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是原告請求事項雖有二項,但其訴訟目的及經濟利益一致,應以原告陳報系爭車輛之市價新臺幣(下同)27萬元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裁判日期: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