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 告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林淑琴上列原告對被告陳炳勳提起請求給付照護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8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82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未檢附起訴狀繕本,亦應補正提出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