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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4號原 告 蕭仲達

陳益軒被 告 百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友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登記股東名簿等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蕭仲達、陳益軒等2人起訴請求被告公司將該公司股權其中90000股變更登記為原告2人各持有45000股,並將原告2人之姓名及地址登記在被告之股東名簿等情。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2人起訴狀及民國110年7月7日陳報狀附件即股權讓渡契約書等記載,原告蕭仲達、陳益軒等2人起訴之客觀經濟利益應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450,000元,應依序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請分2筆繳納,以利判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2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日期: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