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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 告 吳宗翰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行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