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0號原 告 陳冠廷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蔡季軒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