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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1號原 告 林群曜被 告 周庭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0,610元【計算方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63,700元/平方公尺×88.00平方公尺=5,605,600元、同段3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建物之課稅現值為639,500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中市稅屯分字第1103319536號來函所附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參照);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46,800元/平方公尺×135.65平方公尺×1/2=3,174,210元、同段2041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建物之課稅現值為741,300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9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參照);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4,500元/平方公尺×1,080平方公尺=4,860,000元;合計為5,605,600元+639,500元+3,174,210元+741,300元+4,860,000元=15,020,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裁判日期: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