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坤泉兼林江尾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7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0352元(計算式:0000000元+64395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