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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3號原 告 陳志誠

陳南川陳煙川陳雲寶陳麗敏陳淵海陳啟成陳麗金陳麗娟陳靜陳敏智陳麗娟陳敏隆陳聰達陳明峯陳明哲陳明達陳碧娥陳春滿陳淑娟陳雅惠陳維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陳德合法定代理人 陳泉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裁判意旨參照)。而派下權所佔比例究應依派下員「人數」或依「房數」決定,自應依祭祀公業之規約為認定(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58 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祭祀公業陳德合之派下權存在,而原告主張被告財產有如附表所示之13筆土地,依民國110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13筆土地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 億8999萬8840元(詳如附表所示),另依原告陳報被告財產之分配以房份定之,且被告派下有5 大房,則以每房可分配之金額分別乘以原告占大房人數17人、五房人數5 人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82萬1122元【計算式:(大房部份:被告財產總額1 億8999萬8840元房數5 份被告大房派下員人數93人×原告占大房人數17人)+(五房部份:被告財產總額1 億8999萬8840元房數5 份被告五房派下員人數16人×原告占五房人數5 人)=1882萬11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7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秀貞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面積:平方公尺)┌──┬───────────┬───────┬────┬───┬──────┐│編號│ 土地 │110年1月每平方│ 面積 │被告權│ 土地價值 ││ │ │公尺公告現值 │ │利範圍│ │├──┼───────────┼───────┼────┼───┼──────┤│1 │坐落臺中市○○區○○段│9800元 │138.00 │1/1 │135萬2400元 ││ │竹坑小段64-1地號土地 │ │ │ │ │├──┼───────────┤ ├────┤ ├──────┤│2 │坐落臺中市○○區○○段│ │9751.00 │ │9555萬9800元││ │竹坑小段66地號土地 │ │ │ │ │├──┼───────────┤ ├────┤ ├──────┤│3 │坐落臺中市○○區○○段│ │15.00 │ │14萬7000元 ││ │竹坑小段66-1地號土地 │ │ │ │ │├──┼───────────┤ ├────┤ ├──────┤│4 │坐落臺中市○○區○○段│ │135.00 │ │132萬3000元 ││ │竹坑小段66-2地號土地 │ │ │ │ │├──┼───────────┤ ├────┤ ├──────┤│5 │坐落臺中市○○區○○段│ │162.00 │ │158萬7600元 ││ │竹坑小段66-3地號土地 │ │ │ │ │├──┼───────────┤ ├────┤ ├──────┤│6 │坐落臺中市○○區○○段│ │111.00 │ │108萬7800元 ││ │竹坑小段66-4地號土地 │ │ │ │ │├──┼───────────┼───────┼────┤ ├──────┤│7 │坐落臺中市○○區○○段│4800元 │1657.00 │ │795萬3600元 ││ │718地號土地 │ │ │ │ │├──┼───────────┤ ├────┤ ├──────┤│8 │坐落臺中市○○區○○段│ │3.00 │ │1萬4400元 ││ │718-1地號土地 │ │ │ │ │├──┼───────────┼───────┼────┤ ├──────┤│9 │坐落臺中市○○區○○段│1萬900元 │5888.44 │ │6418萬3996元││ │227地號土地 │ │ │ │ │├──┼───────────┤ ├────┤ ├──────┤│10 │坐落臺中市○○區○○段│ │22.27 │ │24萬2743元 ││ │590地號土地 │ │ │ │ │├──┼───────────┤ ├────┤ ├──────┤│11 │坐落臺中市○○區○○段│ │35.89 │ │39萬1201元 ││ │596地號土地 │ │ │ │ │├──┼───────────┤ ├────┤ ├──────┤│12 │坐落臺中市○○區○○段│ │1421.00 │ │1548萬8900元││ │598地號土地 │ │ │ │ │├──┼───────────┼───────┼────┤ ├──────┤│13 │坐落臺中市○○區○○段│9800元 │68.00 │ │66萬6400元 ││ │700地號土地 │ │ │ │ │└──┴───────────┴───────┴────┴───┴──────┘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