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82號原 告 李駿逸原 告 阮淑惠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建銘間請求合夥決算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0,840元(計算式:3,285,420+3,285,420=6,570,84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