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 告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朝煌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516號),惟被告萬里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631,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