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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87號聲 請 人 高帝柱相 對 人 林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尚未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規定聲請變更共有人即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其每月出租所約定之租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110,973元。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且係基於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即應以聲請人經裁定准許所可得之客觀上利益即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定其標的價額。系爭房地之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最新課稅現值及聲請人之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示,依此計算聲請人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為1,269,60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聲請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昀潔附表(金額之幣別均為新臺幣)┌─┬────────┬──────┬─────┬────────┐│編│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公告土地現│標的價額計算式(││號│ │尺) │值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 ├──────┤ │入) ││ │ │權利範圍 │ │ │├─┼────────┼──────┼─────┼────────┤│1 │臺中市○區○○段│21 │每平方公尺│21㎡×31,100元÷││ │五小段5-8地號 ├──────┤31,100元 │100×11=71,841 ││ │ │100分之11 │ │元 │├─┼────────┼──────┼─────┼────────┤│2 │臺中市○區○○段│1 │每平方公尺│1㎡×56,800元÷ ││ │五小段12-11地號 ├──────┤56,800元 │100×11=6,248元││ │ │100分之11 │ │ ││ │ │ │ │ │├─┼────────┼──────┼─────┼────────┤│3 │臺中市○區○○段│33 │每平方公尺│33㎡×53,685元÷││ │五小段13地號 ├──────┤53,685元 │100×11=194,877││ │ │100分之11 │ │元 │├─┼────────┼──────┼─────┼────────┤│4 │臺中市○區○○段│1 │每平方公尺│1㎡×56,800元÷ ││ │五小段13-1地號 ├──────┤56,800元 │100×11=6,248元││ │ │100分之11 │ │ │├─┼────────┼──────┼─────┼────────┤│5 │臺中市○區○○段│51 │每平方公尺│51㎡×52,265元÷││ │五小段13-5地號 ├──────┤52,265元 │100×11=293,207││ │ │100分之11 │ │元 │├─┼────────┼──────┼─────┼────────┤│6 │臺中市○區○○段│27 │每平方公尺│27㎡×56,800元÷││ │五小段13-9地號 ├──────┤56,800元 │100×11=168,696││ │ │100分之11 │ │元 │├─┼────────┼──────┼─────┼────────┤│7 │臺中市○區○○段│48 │每平方公尺│48㎡×31,100元÷││ │五小段21-2地號 ├──────┤31,100元 │100×11=164,208││ │ │100分之11 │ │元 │├─┴────────┴──────┴─────┼────────┤│ 小計 │905,325元 │├─┬────────┬──────┬─────┼────────┤│編│建物標的/房屋坐 │面積(平方公│建物課稅現│標的價額計算式(││ │落 │尺) │值(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號│ ├──────┤) │入) ││ │ │權利範圍 │ │ │├─┼────────┼──────┼─────┼────────┤│1 │臺中市○區○○段│1,081,97 │3,311,600 │3,311,600元÷100││ │五小段514建號/ ├──────┤元 │×11=364,276元 ││ │台中市○區○○路│100分之11 │ │ ││ │169-1號 │ │ │ │├─┴────────┴──────┴─────┼────────┤│ 小計 │364,276元 │├───────────────────────┼────────┤│ 上開土地建物 合計 │1,269,601元 │└───────────────────────┴────────┘

裁判案由:變更共有物管理
裁判日期: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