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 告 郭文鏗被 告 吳梅香當事人間請求辦理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集集鎮龍泉段451-1、451-12、451-13、451-14、451-10、451-77、451-78、451-79、451-81、451-82、451-83、451-84、451-85、451-86、451-87、451、451-8、451-11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分之85(下稱系爭土地)移轉予原告。爰依系爭土地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03,34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民國110 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元合計面積為8,007.88平方公尺85/1000=3,403,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