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 告 郭文鏗被 告 吳梅香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梅香間請求辦理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扣除已繳25,057元,應再補繳裁判費9,70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