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5號原 告 陳麗如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管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堂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0,000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