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4號原 告 呂珀奇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8,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