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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77號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被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被 告 許應富

曾琬媛林環金何秀燕鄭淑華蕭元武汪開宏傅美頤謝齊穎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等人間請求防止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一)就訴之聲明一部分:廣告招牌設置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有關定期租賃權涉訟之價額計算,按所約定之15年使用期間之租金總額新台幣(下同)675,000元為準,徵收此部分裁判費7,380元。

(二)就其餘訴之聲明部分:應以原告因排除侵害所可得之利益予以核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因排除侵害所可得之利益,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此部分裁判費。如無法核計或未能陳報因排除侵害所可得之利益者,則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此部分價額為165萬元,應徵此部分裁判費17,33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二項合計之裁判費,另應補正被告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及按全體被告之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9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防止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