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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2號原 告 譿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雅慧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上原告與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要派契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