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9號原 告 開麗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萬5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3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336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