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0號原 告 張惠忠
林元淳廖宇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5,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