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1號原 告 劉建威
林致豫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張瑞娟、徐敬衡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