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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3號原 告 智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志成上列原告與被告熊仲川即柏愛診所、孫秀燕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5,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