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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陳宥瑋上列原告與被告倪國嘉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9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