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07號原 告 南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鈺樹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景明間請求確認土地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其否認被告就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該土地因被告之通行所減價額,並按該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