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17號原 告 佳汶精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阿文被 告 達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佑民上列當事人間辦理背書手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7萬0898元【詳見起訴狀之訴訟標的價額欄及理由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