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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0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25號原 告 謝榮銘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張思涵律師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翁莉楹等起訴。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99,88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尚峰不動產有限公司另給付28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79,880元(499,880+280,000=779,8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