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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0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29號原 告 陳義宗被 告 龍有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2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及同段39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核屬因租賃權涉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理由,被告宣稱系爭土地之租金每期(即每年)為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且逕自向本院提存所提存民國109年7月13日至110年7月14日之整年土地租金。此情雖為原告所否認,然依被告之提存通知書所載文義,未能知悉上開該租賃關係是否為定期租賃,故本件暫應視為不定期租賃,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二期租金之總額即2萬4000元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裁判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