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34號原 告 吉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元銘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黃明輝即芳誠工程行等起訴。
查原告雖主張兩造間有新臺幣(下同)五百餘萬元之債權,但表明僅先請求給付17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