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35號原 告 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新惠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18,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