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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0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44號原 告 江吉被 告 王榆禎

曾煜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0之8號附1、10之8號附2等建物,據上述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計算之,而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萬7,000元【計算式:系爭建物於民國110年之課稅現值479,500+632,200+625,300=1,737,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裁判案由:遷讓返還建物
裁判日期:202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