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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5號原 告 張鴻鈞被 告 張桂蘭法定代理人 楊長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10樓之5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該房地買賣契約書,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弄○號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核定價額為592萬元(計算式:房屋266萬4000元+土地325萬6000元=592萬元)。基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5萬元(計算式:213萬元+592萬元=8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