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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0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58號原 告 一成興業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王金交上原告與被告勝太科技有限公司、禾峰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起訴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依被告人數數量之繕本),而依原告訴狀記載,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國外客戶訂單內全部損失金額美金29,935元折合新臺幣898,0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0%計付利息,其意究為請求被告給付的貨幣種類究為美金,亦新臺幣不明,如非請求新臺幣則為請求給付外國通用貨幣,自應以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起訴,有民事起訴狀上蓋用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而臺灣銀行於該日之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8.1元,是就請求美金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41,174元(計算式:29,935×

28.1=841,174,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7,399元(計算式:841,174+36,225=877,39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如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給付貨幣種類為新臺幣,則加計第2項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34,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未據原告繳納,請原告補正確認並繳納裁判費。

二、又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惟原告在起訴狀被告當事人欄位,僅記載「被告:勝太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號、禾峰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粘再春」,漏未記載被告勝太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被告禾峰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他如地址等年籍資料,原告應補正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及地址等年籍資料,並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