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61號原 告 李鄭麗芬
李振全李振銘被 告 李振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55,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07,000元/㎡×土地面積65㎡=6,9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