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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0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4號原 告 楊福賓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律師被 告 李謦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139元【計算式:人民幣10,660元×4.422(民國110年11月12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7,139元,元以下4捨5入,47,139元+500,000元+190,000元=737,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格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