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74號原 告 陳武助
陳國森陳瑞勝陳金發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被 告 陳錦雄
廖健雯
盧金珠
李岳洋許惠渝
許惠跚
王裕民陳佩璇詹富智莊碧玲廖辛鈞許素菱謝泓嘉劉容如許淑卿李宜徽詹惠朱
許家福蔡昇峰鄭畯豪曾鈺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錦雄於民國110年8月5日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部分持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其餘被告,渠等所為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行為,爰訴請確認系爭土地之買賣無效。是原告所提確認訴訟,應以所確認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628,09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0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19,000元/平方公尺×面積369.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0分之0000000=628,0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