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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15號原 告 陳瑞文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1,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6,64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日期:2021-11-25